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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11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明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文嘉 訴訟代理人 江景星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李宗偉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專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