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福榮
被
上 訴人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棟森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7 年8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及
追加之訴均
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
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原
審原依
兩造所簽訂之員工制服
承攬製作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
約)第8 條第2 項約定為請求,
嗣於本院追加兩造所簽訂之
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為
請求權基礎,
核屬訴之追加。
惟上訴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均為被上訴人應否買回或訂購上
訴人之庫存品一事,其基礎事實同一,依
上開規定,其所為
之追加,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簽訂系爭契約,約
定自簽約日起1 年內,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製作員工制服,
契約期限屆至,上訴人如尚有庫存布料或成品時,被上訴人
應依上訴人之請求展延合約期限或買回,但僅限於被上訴人
現有員工總人數之30% 庫存量之範圍內為限。系爭契約期限
屆至後,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展延合約期限或買回,兩造於
104 年4 月2 日簽訂系爭承諾書,約定延展系爭契約期限至
105 年3 月31日止,並按現有員工總人數,舊員工每人發放
冬、夏季制服各1 套,新進員工每人發放冬、夏季制服各2
套,消化上訴人庫存品,經消化1 年後若尚有庫存,則由上
訴人負責。
詎被上訴人竟未依系爭承諾書約定於展延合約
期
間內訂購制服數量,上訴人於104 年5 月25日依
民法第88條
第1 項規定以
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撤銷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
示。系爭承諾書業經撤銷,兩造仍應依系爭契約履行,被上
訴人應買回如附表一所示庫存量,扣除已銷貨數量,被上訴
人尚應買回如附表一應買回數量所示之庫存成品或布料,其
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萬4,869 元。縱系爭承諾書未
經合法撤銷,兩造仍應依系爭承諾書履行,被上訴人應訂購
如附表二所示庫存量,扣除已銷貨數量,被上訴人尚應訂購
如附表二應訂購數量所示之庫存成品或布料,其金額合計為
51萬7,525 元。
爰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2 項,並追加系爭承
諾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1萬7,525 元,並加計自
起
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5 年11月15日起算之
遲延利息等語。
(原審就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2 項約定請求部分,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
追加。至上訴人請求請求超逾上開部分,業經原審判決駁回
,非本院審理範圍)。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
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1
萬7,525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以:兩造簽訂系爭承諾書,係約定被上訴人於合
約展延期間內,仍依被上訴人公司制服發放原則即新進員工
領取冬、夏季制服各2 套、冬季夾克1 件,舊員工自到職日
起每2 年再領取冬、夏季制服各1 套之方式,繼續向上訴人
訂購制服,展延合約期限屆至後,被上訴人無需再買回上訴
人之庫存品。上訴人雖主張撤銷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示,然
被上訴人於合約展延期間內之訂購數量不如上訴人之預期,
僅涉及上訴人簽訂系爭承諾書之動機有所錯誤,上訴人不得
以此為由撤銷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亦未默示同
意上訴人所為撤銷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生效力
。縱認上訴人得撤銷系爭承諾書,被上訴人系爭契約期限屆
至後所訂購之制服數量,亦已仍遠超過系爭
承攬契約約定之
買回庫存量30% 等語,資為
抗辯。並於本院聲明:上訴及追
加之訴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3 年3 月19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自簽約日起1 年
內,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製作員工制服,契約期限屆至,上
訴人如尚有庫存布料或成品時,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之請求
展延合約期限或買回,但僅限於被上訴人現有員工總人數之
30% 庫存量之範圍內為限(原審卷一第11頁-第16頁反面)
。
㈡兩造於系爭契約期限屆至後之104 年4 月2 日簽訂系爭承諾
書,約定契約展延至105 年3 月31日止(原審卷一第17頁反
面)。
㈢上訴人於104 年5 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撤銷系爭
承諾書之意思表示(原審卷一第18-19 頁)。
五、上訴人主張系爭承諾書業經撤銷,被上訴人仍應依系爭契約
履行,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買回金額合計22萬4,869 元,系爭
承諾書縱未經合法撤銷,被上訴人亦應依系爭承諾書履行,
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訂購金額合計51萬7,525 元,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上訴人得否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2 項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買回金額合計22萬4,869 元?
⒈系爭契約第8 條約定:「⒈甲方(即被上訴人)應自本契約
簽訂之日起壹年內,依甲方之需求向乙方(即上訴人)訂購
前述訂染布料所製作之成品。⒉契約期滿乙方若尚有庫存布
料或成品時,甲方應依乙方之請求延展合約期限或買回,但
僅限於甲方現有員工總人數之30% 庫存量之範圍內為限」,
有系爭契約在卷
可憑(原審卷一第12頁)。而系爭契約期限
屆至後,上訴人依上開約定要求被上訴人展延合約期限或買
回。兩造嗣於104 年4 月2 日簽訂系爭承諾書,約定:「緣
本公司(即上訴人)承攬中信保全公司(即被上訴人)制服
制作,雙方就已訂契約,經再徵得中信保全公司同意契約延
展至105 年3 月31日止,本公司僅就契約未周延之處,承諾
如下之作法,作為契約之增補:一、至105 年3 月31日止,
契約到期後,如有剩餘成品或布料時,由本公司全權負責」
,亦有系爭承諾書附卷
可佐(原審卷一第17頁反面)。
足證
兩造於系爭契約期限屆至後,就庫存布料或成品,已簽訂系
爭承諾書,
合意採行展延合約期限之方式,並約定契約期限
展延至105 年3 月31日,期限屆至後,如仍有剩餘成品或布
料,即由上訴人自行負擔。則上訴人自不得再依系爭契約第
8 條第2 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買回庫存成品或布料。
⒉上訴人固主張系爭承諾書業經撤銷,兩造仍應依系爭契約履
行等語,並提出104 年5 月25日存證信函、錄音譯文為證(
原審卷一第18-19 頁,原審卷二第16頁)。惟:
⑴按意思表示之內
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
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
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
錯誤。民法第88條定有明文。所謂錯誤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
或
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
形有別(最高法院51年
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
參照)。是表意
人在其意思形成之過程中,對於就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
表示具有重要性之事實,認識不正確,除當事人之資格或物
之性質有誤,且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
之錯誤外,其餘並非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表意人自不得將
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得撤銷系爭承諾書之
意思表示,係以其誤認合約展延期間內,被上訴人將以現有
員工總人數為基準,按舊員工每人發放1 套、新進員工每人
發放2 套冬、夏季制服之數量向其訂購制服,其始與被上訴
人簽訂系爭承諾書為據。惟核其內容,上訴人所謂之錯誤實
為其在意思形成之過程中,對於就其決定是否簽訂系爭承諾
書具有重要性之事實,認識不正確,則該項錯誤屬作成意思
表示原因之動機錯誤,並非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依上開說
明,上訴人不得以此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
⑵又系爭承諾書前言記載:「緣本公司(即上訴人)承攬中信
保全公司(即被上訴人)制服制作,雙方就已訂契約,經再
徵得中信保全公司同意契約延展至105 年3 月31日止,本公
司僅就契約未周延之處,承諾如下之作法,作為契約之增補
」等語(原審卷一第17頁反面),足見系爭承諾書僅為系爭
契約之增補約定。系爭承諾書既無關於被上訴人於合約展延
期間內應訂購制服數量之記載,則被上訴人於合約展延期間
內應訂購之制服數量,自應依系爭契約定之。系爭契約第1
條約定:「製作數量:依甲方(即被上訴人)各階段實際需
求,由甲方以電話、訂購單傳真或電子郵件向乙方(即上訴
人)下單訂製」(原審卷一第11頁)。且被上訴人公司經理
即證人劉培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閒談中有談到公司發放
制服的規定,我瞭解上訴人是有庫存的,這次會議就是雙方
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所以後來雙方才簽承諾書。承諾書解
決庫存的方式就是繼續跟上訴人領取制服等語(原審卷一第
132 頁反面)。被上訴人公司總務即證人陳聰欣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兩造簽訂承諾書就是要消耗庫存的衣物,原契約條
款裡面有提到買回或展延,被上訴人有提供上訴人選擇說明
,分別為買回30% 的數量,展延就是新進員工第1 年發放2
套、舊員工部分每滿2 年加發1 套,上訴人就選擇展延。承
諾書簽訂時,已說明新進員工第1 年發放2 套、舊員工部分
每滿2 年加發1 套,當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也在場,確認無
誤後才簽名的。因已說明新、舊員工發放制服的原則,上訴
人法定代理人也同意就簽名,因此未將新、舊員工發放制服
的原則記載於承諾書等語(原審卷一第133 頁正反面、第13
4 頁正反面)。足證兩造就庫存布料或成品已合意採行展延
合約期限之方式解決,被上訴人於合約展延期間內應訂購之
制服數量,系爭承諾書未特別記載,係依系爭契約第1 條約
定,按被上訴人各階段實際需求(即新進員工第1 年發放2
套、舊員工部分每滿2 年加發1 套之制服發放原則)定之。
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鄭福榮詢問證人劉培正「協商時,我有
給你看過庫存明細表,你是否有說只要按舊員工發放1 套,
新進員工發放2 套衣服,1 年之內就應該可以解決庫存之問
題」等語時,證人劉培正答以:「對啊」等語,固有錄音譯
文在卷可憑(原審卷二第16頁)。惟上開對話內容係鄭福榮
、劉培正於105 年4 月11日所為(原審卷二第26頁反面),
距兩造104 年4 月2 日召開之會議,
已歷時逾1 年。且被上
訴人公司制服發放原則為新進員工2 套、舊員工1 套,僅新
進員工之2 套發放時點為到職第1 年,舊員工之1 套發放時
點為到職第3 年,已據證人陳聰欣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
原審卷一第135 頁),劉培正就鄭福榮提及之新進員工發放
2 套、舊員工發放1 套等內容被動答以:「對啊」,其真意
或僅在說明被上訴人公司之制服發放原則,尚不得以此對話
內容即遽謂系爭承諾書之簽訂,係以被上訴人應按現有員工
人數,即刻發放冬、夏季制服各1 套予舊員工,發放冬、夏
季制服各2 套予新進員工為前提。況被上訴人現有員工人數
為312 人(舊員工164 人、新進員工148 人),如依系爭契
約第8 條第2 項約定,按員工總人數30% 買回庫存,則被上
訴人應買回之數量為夏短衫、夏長褲、冬長衫、冬長褲、夾
克各94件(312 ×30% =93.6,約為94件),及等同庫存成
品之布料各94件。倘兩造簽訂系爭承諾書,係以被上訴人應
按現有員工人數,即刻發放冬、夏季制服各1 套予舊員工,
發放冬、夏季制服各2 套予新進員工為前提,則被上訴人應
訂購之數量為夾克312 件,夏短衫、夏長褲、冬長衫、冬長
褲各460 件(164 ×1 +148 ×2 =460 )。以其數量相差
約1,600 餘件〔(312 +460 ×5 )-(94×2 ×5 )=1,
672 〕,攸關兩造權利義務甚鉅
一節觀之,兩造理當於系爭
協議書加以記載,然系爭承諾書並無關於被上訴人於合約展
延期間內應訂購制服數量之約定,反於前言載明:「本公司
(即上訴人)僅就契約未周延之處,承諾如下之作法,作為
契約之增補」等語(原審卷一第17頁反面),亦
堪認兩造間
並無被上訴人應按現有員工人數,即刻發放冬、夏季制服各
1 套予舊員工,發放冬、夏季制服各2 套予新進員工之約定
,上訴人自無何意思表示錯誤之情事。上訴人主張其係以舊
員工發放1 套、新進員工發放2 套制服為前提簽訂系爭承諾
書,其意思表示有錯誤,自得撤銷之,應無可採。
⑶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同意給付修改費用,並於展延合約期
限屆至後要求提供庫存數量,均與系爭承諾書之約定相悖,
被上訴人就其撤銷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示業已默認等語。惟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為形成權之一種,須具有法定撤銷之
原因事實,經撤銷權人依
法律規定行使其權利,始生撤銷之
效力,不因
相對人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即溯及
歸於無效。本件上訴人並無何意思表示錯誤之情事,系爭承
諾書並無法定撤銷之原因事實存在,已如前述,上訴人以被
上訴人就其撤銷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示業已默認為由,主張
系爭承諾書已歸於無效,自無可採。況上訴人於104 年5 月
25日以存證信函撤銷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收受
上開存證信函後,即於104 年6 月1 日發函予上訴人,表明
「仍請貴公司(即上訴人)派員前來當面說明,溝通細節,
以期圓滿解決」之意旨,有上訴人存證信函、被上訴人書函
附卷
可稽(原審卷一第18-19 頁、第73頁),益證被上訴人
並未同意或默示同意上訴人撤銷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示,上
訴人以被上訴人同意給付修改費用,並於展延合約期限屆至
後要求提供庫存數量為由,主張被上訴人就其撤銷系爭承諾
書之意思表示業已默認,亦無可採。
⒊承上,兩造於系爭契約期限屆至後,就庫存布料或成品,已
簽訂系爭承諾書,合意採行展延合約期限之方式,將合約期
限展延至105 年3 月31日,期限屆至後,如仍有剩餘成品或
布料,即由上訴人自行負擔,該項意思表示並未經上訴人合
法撤銷。則於合約展延期限屆至後,被上訴人已不負向上訴
人買回庫存成品或布料之義務,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系
爭契約履行,買回如附表一所示庫存量,扣除已銷貨數量,
尚應買回如附表一應買回數量所示之庫存成品或布料,應無
可採,其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2 項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如附表一所示買回金額合計22萬4,869 元,核非有據。
㈡上訴人得否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
二所示訂購金額合計51萬7,525 元?
系爭承諾書僅為系爭契約之增補約定,被上訴人於合約展延
期間內應訂購之制服數量,應按被上訴人各階段實際需求(
即新進員工部分第1 年發放2 套、舊員工部分每滿2 年加發
1 套之制服發放原則)定之,已如前述。而被上訴人於合約
展延期間(即自104 年3 月19日起至105 年3 月31日止),
按其制服發放原則(即新進員工第1 年發放2 套、舊員工部
分每滿2 年加發1 套)向上訴人訂購制服,其訂購數量為夏
短衫247 件、夏長褲227 件、冬長衫300 件、冬長褲301 件
、夾克150 件,亦有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單據黏貼單、中
信保全公司公文簽辦單、員工制服報價單、銷貨單、銷貨明
細單等件
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39 頁反面、第141-292 頁
)。應認上訴人已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履行完畢。又兩造簽
訂系爭承諾書,並未約定被上訴人應按現有員工人數,即刻
發放冬、夏季制服各1 套予舊員工,發放冬、夏季制服各2
套予新進員工,業詳前述,上訴人以此為計算基準,主張依
系爭承諾書之約定,被上訴人於合約展延期間內應訂購如附
表二所示庫存量,扣除已銷貨數量,尚應訂購如附表二應訂
購數量所示之庫存成品或布料,為無可採,其依系爭承諾書
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訂購金額合計51萬
7,525 元,應屬無據。
六、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2 項之約定,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51萬7,52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核無不合。
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為同一
請求,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
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
│附表一:依系爭契約買回 │
├────┬────┬─────┬─────┬────┬────┬──────────┤
│款式 │庫存量 │已銷貨數量│應買回數量│單價 │買回金額│備註 │
├────┼────┼─────┼─────┼────┼────┼──────────┤
│夾克 │188件 │150件 │38件 │1,218元 │46,284元│312 人×30% =94人 │
│ │ │ │ │ │ │成品94件+布料94件=│
│ │ │ │ │ │ │188 件 │
├────┼────┼─────┼─────┼────┼────┼──────────┤
│冬長褲 │376件 │301件 │75件 │410元 │30,750元│成品94×2 件+布料 │
│ │ │ │ │ │ │94×2 件=376件 │
├────┼────┼─────┼─────┼────┼────┼──────────┤
│冬長衫 │376件 │300件 │76件 │493元 │37,468元│成品94×2 件+布料 │
│ │ │ │ │ │ │94×2 件=376件 │
├────┼────┼─────┼─────┼────┼────┼──────────┤
│夏長褲 │376件 │223件 │153件 │390元 │59,670元│成品94×2 件+布料 │
│ │ │ │ │ │ │94×2 件=376件 │
├────┼────┼─────┼─────┼────┼────┼──────────┤
│夏短衫 │376件 │247件 │129件 │393元 │50,697元│成品94×2 件+布料 │
│ │ │ │ │ │ │94×2 件=376件 │
├────┴────┴─────┴─────┴────┴────┴──────────┤
│買回金額合計:224,869元 │
└──────────────────────────────────────────┘
┌──────────────────────────────────────────┐
│附表二:依系爭承諾書訂購 │
├────┬────┬─────┬─────┬────┬────┬──────────┤
│款式 │庫存量 │已銷貨數量│應訂購數量│單價 │訂購金額│備註 │
├────┼────┼─────┼─────┼────┼────┼──────────┤
│夾克 │312件 │150件 │162件 │1,218元 │197,316 │新員工148 人,舊員工│
│ │ │ │ │ │元 │164人,每人1件 │
├────┼────┼─────┼─────┼────┼────┼──────────┤
│冬長褲 │460件 │301件 │159件 │410元 │65,190元│148 ×2 件+164 ×1 │
│ │ │ │ │ │ │件=460 件 │
├────┼────┼─────┼─────┼────┼────┼──────────┤
│冬長衫 │460件 │300件 │160件 │493元 │78,880元│148 ×2 件+164 ×1 │
│ │ │ │ │ │ │件=460 件 │
├────┼────┼─────┼─────┼────┼────┼──────────┤
│夏長褲 │460件 │223件 │237件 │390元 │92,430元│148 ×2 件+164 ×1 │
│ │ │ │ │ │ │件=460 件 │
├────┼────┼─────┼─────┼────┼────┼──────────┤
│夏短衫 │460件 │247件 │213件 │393元 │83,709元│148 ×2 件+164 ×1 │
│ │ │ │ │ │ │件=460 件 │
├────┴────┴─────┴─────┴────┴────┴──────────┤
│訂購金額合計:517,5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