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河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陳裕
訴訟代理人 沈明傑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
被
上訴人 昶泓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鑑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