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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420號 上 訴 人 潘孝銘       美強光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啟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毓芸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事實 尚有不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