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420號
上 訴 人 潘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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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陳英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啟煌
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毓芸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事實
尚有不明,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