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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被上訴人  廣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 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 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原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 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原法院乃於107年1月18日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月24日送達 上訴人,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81 、83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年2月26 日以107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駁回,上訴人已於107年3月2日 收受上開裁定,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惟其仍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 或訴狀查詢表、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影本附卷足憑(見 本院卷第93-9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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