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糧全
被
上訴人 廣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
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
上訴不
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原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
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
,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原法院
乃於107年1月18日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月24日送達
上訴人,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9、81
、83頁)。上訴人雖
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年2月26
日以107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駁回,上訴人已於107年3月2日
收受
上開裁定,並因
不得抗告而確定,
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惟其仍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
或訴狀查詢表、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影本附卷
足憑(見
本院卷第93-97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