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附帶
上訴人 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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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陳彥汝(原名:陳詠嫻)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
朱政勳律師
葛東昇
上開附帶
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陳承烈間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
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6號判決, 提起
附帶上
訴。查
本件附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
3,875元,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