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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附帶上訴人 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汝(原名:陳詠嫻)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朱政勳律師       葛東昇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陳承烈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6號判決, 提起附帶上 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 3,875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