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上易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訴訟代理人 鄧淑達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
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
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
損害賠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75頁至第77頁)。
二、茲查
上開民事事件
嗣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257號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審理後,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調解成立,訴訟已告終結,有調解筆錄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6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