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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瀚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 被 上 訴人 朱姵穎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崧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4月1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7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緣兩造前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涉訟,上訴人 不服原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31 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 提起上訴,兩造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 第1109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 下稱系爭和解筆錄),和解內容為:「一、被上訴人同意於 106 年10月6 日前將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 天拍賣帳號becky-chu (下稱becky-chu 帳號)之名義,刊 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 日。……三、被上訴人如逾期未為 上開第一項行為或被上訴人及張晉賓逾期未為上開第二項行 為,則被上訴人及張晉賓同意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稱系爭和解內容)。而伊已遵期履行系爭和解 筆錄第一項所定之事項,上訴人竟主張伊未履行,並以系 爭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對伊財產在50萬元範 圍內為強制執行(列案原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8454 號損 害賠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伊並無「逾期未 為」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所定行為之情形,則系爭和解筆錄 第三項約定之生效條件並未成就,上訴人自無從對伊取得系 爭和解筆錄第三項所定之50萬元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求為判決原法院10 6 年度司執字第18454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等語。 二、上訴人則辯以: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使用之露天拍賣帳號 為bc_double (下稱bc_double 帳號),並becky-chu 帳 號,與系爭和解內容所載「becky-chu」 字句不符,且被上 訴人所刊登之標題為「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並 無任何有關「道歉」、「道歉啟事」、「道歉啟示」、「瀚 維」等字眼可供搜尋。再者,被上訴人之becky-chu 帳號目 前雖被停權,惟僅為暫時停權狀態,並非永久停權,被上訴 人僅需依露天拍賣平台相關規定申請復權,即可恢復露天拍 賣網站之拍賣商品網頁刊登內容之權限。而被上訴人捨此不 為,卻改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 登在此」為標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如前案判決附件一 所示之道歉啟事,致社會大眾亦難以藉由搜尋相關關鍵字, 知悉被上訴人有向伊道歉之事實,顯見被上訴人無誠意道歉 ,自難認被上訴人有實質恢復伊名譽之行為,而應認被上訴 人未履行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所定事項,系爭和解筆錄第三 項約定之生效條件業已成就,伊自得以系爭和解筆錄為執行 名義,聲請法院在50萬元範圍內對被上訴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等語。 三、原審依被上訴人所請為其全部勝訴之判決,即判決原法院10 6 年度司執字第18454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 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109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達成 和解,條件如系爭和解內容所載,有系爭和解筆錄足憑(見 原審卷第7 至8 頁)。 ㈡被上訴人於106 年10月1 日至同年月5 日,將前案判決附件 一之道歉啟事(見原審卷第21頁),以bc_double 帳號,並 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刊登於露天拍 賣商品網頁,有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商品管理網頁翻拍列印 紙本可證(見原審卷第22、36頁)。 五、本院判斷:被上訴人主張其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 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在露天拍賣商品網頁上 刊登如前案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已履行系爭和解內 容第一項約定之義務等語。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並經前詞置 辯。經查: ㈠債務人履行債務除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於正當時期及正當 處所為之外,尚須以正當之標的物實行提出,始能謂之為依 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換言之,債務人是否依債之本旨提出給 付,除應視其履行債務是否本乎誠信原則外,應以其提出之 給付與契約約定之內容是否相符為斷(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 字第253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主張其已於106年10月1日至同年月5 日,將前案判 決附件一之道歉啟事,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 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等 情,固據其提出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商品管理網頁翻拍列印 紙本為證(見原審卷第22、36頁),足信為真實。惟查系 爭和解內容第一項係記載「被上訴人同意於106年10月6日前 將如原判決(即前案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天 拍賣帳號becky-chu之名義,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日」 等字,而被上訴人以bc_double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與系爭和 解內容第一項約定之becky-chu 帳號不同,尚難認被上訴人 已依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履行。次查被上訴人之姓名為「朱 姵穎」,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所記載之帳號名稱為「becky- chu」,英文chu為被上訴人之姓,英文becky 為被上訴人之 名,具有相當之辨識性,且兩造係因被上訴人使用becky-ch u 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留言致生糾紛而涉訟,被上訴人自應 使用becky-chu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始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 譽,則雖其道歉內容加註露天帳號:becky-chu 。然其改用 無辨別性之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 登在此」為標題刊登道歉啟事,無異以實名散布足以毀損上 訴人名譽之事,卻以他人之姓名,並以與道歉不相干之「原 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文字作為道歉啟事之標題,致 瀏覽者難以搜尋道歉啟事或因此得知有道歉啟事,其履行債 務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且與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約定有違, 依上說明,尚難認係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㈢被上訴人雖抗辯becky-chu 帳號業經停權,故無法刊登道歉 啟事云云。惟查becky-chu 帳號係遭露天拍賣網站暫時停權 等情,有露天網站翻拍列印紙本可證(見原審卷第55至55-2 頁)。而經露天網站暫時停權之會員僅係無法刊登商品,如 要刊登道歉啟事,可申請停權帳號會員登入帳號密碼後,透 過超連結向露天拍賣網站提出申請,並提供法院判決書,露 天拍賣網站將於收到會員來信後,協助開7 天以供會員處理 刊登道歉啟事等情,亦有露天拍賣網站客服來信足憑(見原 審卷第70-1 頁),堪認被上訴人之becky-chu帳號雖經露天 拍賣網站停權,而不得刊登商品,但仍可連續7 日以停權帳 號刊登道歉啟事,並無不得刊登道歉啟事之情事。則被上訴 人此部分之抗辯,顯無可採。 ㈣縱上所述,被上訴人並未履行以露天拍賣帳號becky-chu 名 義,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刊登道歉啟事3 日之約定,上訴人 自得依系爭和解內容第三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 六、從而,被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以其已遵 期履行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為義務,對上訴人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原法院於系爭執行事件所為 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撤銷系爭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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