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瀚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元隆
被
上 訴人 朱姵穎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崧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4月1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7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
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緣
兩造前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涉訟,上訴人
不服原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31 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
提起上訴,
嗣兩造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
第1109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
下稱
系爭和解筆錄),和解內容為:「一、被上訴人同意於
106 年10月6 日前將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
天
拍賣帳號becky-chu (下稱becky-chu 帳號)之名義,刊
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 日。……三、被上訴人如逾期未為
上開第一項行為或被上訴人及張晉賓逾期未為上開第二項行
為,則被上訴人及張晉賓同意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稱系爭和解內容)。而伊已遵期履行系爭和解
筆錄第一項所定之事項,
詎上訴人竟主張伊未履行,並以系
爭和解筆錄為
執行名義,向原法院
聲請對伊財產在50萬元範
圍內為
強制執行(列案原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8454 號損
害賠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惟伊並無「逾期未
為」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所定行為之情形,則系爭和解筆錄
第三項約定之生效條件並未成就,上訴人自無從對伊取得系
爭和解筆錄第三項所定之50萬元
債權。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提起
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求為判決原法院10
6 年度司執字第18454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等語。
二、上訴人則辯以: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使用之露天拍賣帳號
為bc_double (下稱bc_double 帳號),並
非becky-chu 帳
號,與系爭和解內容
所載「becky-chu」 字句不符,且被上
訴人所刊登之標題為「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並
無任何有關「道歉」、「道歉啟事」、「道歉啟示」、「瀚
維」等字眼可供搜尋。再者,被上訴人之becky-chu 帳號目
前雖被停權,惟僅為暫時停權狀態,並非永久停權,被上訴
人僅需依露天拍賣平台相關規定申請復權,即可恢復露天拍
賣網站之拍賣商品網頁刊登內容之權限。而被上訴人捨此不
為,卻改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
登在此」為標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如前案判決附件一
所示之道歉啟事,致社會大眾亦難以藉由搜尋相關關鍵字,
知悉被上訴人有向伊道歉之事實,顯見被上訴人無誠意道歉
,自
難認被上訴人有實質恢復伊名譽之行為,而應認被上訴
人未履行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所定事項,系爭和解筆錄第三
項約定之生效條件業已成就,伊自得以系爭和解筆錄為執行
名義,聲請法院在50萬元範圍內對被上訴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等語。
三、原審依被上訴人所請為其全部勝訴之判決,即判決原法院10
6 年度司執字第18454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
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
: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109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達成
和解,條件如系爭和解內容所載,有系爭和解筆錄
足憑(見
原審卷第7 至8 頁)。
㈡被上訴人於106 年10月1 日至同年月5 日,將前案判決附件
一之道歉啟事(見原審卷第21頁),以bc_double 帳號,並
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刊登於露天拍
賣商品網頁,有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商品管理網頁翻拍列印
紙本
可證(見原審卷第22、36頁)。
五、本院判斷:被上訴人主張其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
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在露天拍賣商品網頁上
刊登如前案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已履行系爭和解內
容第一項約定之義務等語。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並經前詞置
辯。
經查:
㈠
按債務人履行債務除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於正當時期及正當
處所為之外,尚須以正當之
標的物實行提出,始能謂之為依
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換言之,債務人是否依債之本旨提出給
付,除應視其履行債務是否本乎
誠信原則外,應以其提出之
給付與契約約定之內容是否相符為斷(最高法院87年度
台上
字第2536號判決
要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主張其已於106年10月1日至同年月5 日,將前案判
決附件一之道歉啟事,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
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
等
情,固據其提出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商品管理網頁翻拍列印
紙本為證(見原審卷第22、36頁),足
堪信為真實。
惟查系
爭和解內容第一項係記載「被上訴人同意於106年10月6日前
將如原判決(即前案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天
拍賣帳號becky-chu之名義,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日」
等字,而被上訴人以bc_double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與系爭和
解內容第一項約定之becky-chu 帳號不同,尚難認被上訴人
已依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履行。次查被上訴人之姓名為「朱
姵穎」,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所記載之帳號名稱為「becky-
chu」,英文chu為被上訴人之姓,英文becky 為被上訴人之
名,具有相當之辨識性,且兩造係因被上訴人使用becky-ch
u 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留言致生糾紛而涉訟,被上訴人自應
使用becky-chu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始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
譽,則雖其道歉內容加註露天帳號:becky-chu 。然其改用
無辨別性之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
登在此」為標題刊登道歉啟事,無異以實名散布足以毀損上
訴人名譽之事,卻以他人之姓名,並以與道歉不相干之「原
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文字作為道歉啟事之標題,致
瀏覽者難以搜尋道歉啟事或因此得知有道歉啟事,其履行債
務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且與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約定有違,
依上說明,尚難認係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㈢被上訴人雖
抗辯becky-chu 帳號業經停權,故無法刊登道歉
啟事
云云。惟查becky-chu 帳號係遭露天拍賣網站暫時停權
等情,有露天網站翻拍列印紙本可證(見原審卷第55至55-2
頁)。而經露天網站暫時停權之會員僅係無法刊登商品,如
要刊登道歉啟事,可申請停權帳號會員登入帳號密碼後,透
過超連結向露天拍賣網站提出申請,並提供法院判決書,露
天拍賣網站將於收到會員來信後,協助開7 天以供會員處理
刊登道歉啟事等情,亦有露天拍賣網站客服來信足憑(見原
審卷第70-1 頁),
堪認被上訴人之becky-chu帳號雖經露天
拍賣網站停權,而不得刊登商品,但仍可連續7 日以停權帳
號刊登道歉啟事,並無不得刊登道歉啟事之情事。則被上訴
人此部分之抗辯,顯無可採。
㈣縱上所述,被上訴人並未履行以露天拍賣帳號becky-chu 名
義,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刊登道歉啟事3 日之約定,上訴人
自得依系爭和解內容第三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
六、從而,被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以其已遵
期履行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為義務,對上訴人
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原法院於系爭執行事件所為
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撤銷系爭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