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上易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 訴 人 黃耀海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