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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更一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蘇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崴 被 上訴 人 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智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蘇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潘國崴承受訴訟,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潘文方死亡,未選任董事 為由,依被上訴人聲請,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選任潘國崴 為其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50頁至第51頁)。上訴人於 107年12月17日選任潘國崴為董事,並於107年12月26日辦理 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96頁),則上訴人業已依法產生 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訴訟,特別代理人之代理權自已消滅。 又潘國崴迄未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是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 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賴淑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