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獨家經銷關係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8號 再審原告  黃萬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政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安基懷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獨家經 銷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 145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