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再易字第105號
再審 原告 朱姵穎
訴訟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
再審
被告 瀚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17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7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不經
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
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審原告就本院於民
國107年7月17日宣示之107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判決(下稱原確
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因原確定判決之
訴訟標的價額未逾
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係不得
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故
於原確定判決宣示同日確定。再審原告於107年7月30日收受送
達(見本院卷第33頁),
嗣於同年8 月15日向本院提起再審之
訴,有民事聲明再審狀收狀戳記
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未
逾30日之不變期間,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應屬合法,
合先敘明。
再審原告主張:
㈠
兩造於106年9月25日在
鈞院106年度上字第1109 號
損害賠償
事件中所達成之和解內容(下稱
系爭和解內容),固有約定
「被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同意於106年10月6日前將如原
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天
拍賣帳號becky-chu(
下稱becky-chu帳號),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 日。...
... 被上訴人如逾期未為止開第一項行為或被上訴人及張
晉賓逾期未為主開第二項行為,則被上訴人及張晉賓同意給
付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伊則
在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5日,以bc_double帳號刊登系爭
和解內容之道歉啟事,雖伊並
非以和解內容中所約定之beck
y-chu 帳號為之,然伊於所刊登之道歉啟示上方業已表明無
法使用becky-chu帳號之理由,原確定判決未能審酌becky-c
hu帳號於刊登當時確已遭停權而無法使用之事實,僅以伊得
另行提供法院判決書後開啟使用7 日,即認定伊所為不符合
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顯見原確定判決應有就足以影響判決
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
㈡系爭和解內容係約定於106年10月6日前登道歉啟事,然伊於
前案與再審被告和解後,係在106年10月6日時方收受和解筆
錄,此均有郵政
記錄可供查詢,且經伊近日去電確認,是由
伊收受和解筆錄時間點來看,如伊仍需向露天拍賣提出法院
判決書申請後再刊登,則時間上必定已經逾越所約定之106
年10月6 日前,對此原確定判決完全未有考量伊收受和解筆
錄時間及其後有無履行可能性,而此點顯然足以影響伊所為
是否符合債之本旨,原審判決漏未審酌即為判決,顯見有就
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
㈢雖露天拍賣網站客服曾在法院函詢時表明可由停權會員提供
法院判決書協助開啟帳號處理刊登道歉啟事
云云,然此等事
實露拍賣網站有無在網站上公告,而使每位會員得以知悉,
俾能遵循辦理?或僅是網站內部處理方式,而無公告?原確
定判決對此無調查,亦無說明。且事後伊查閱露天拍賣網站
亦無見到可以提供法院判決之方式開通已遭停權帳號之說明
,是此一資訊既無公告,又豈能僅已露天拍賣事後回函即據
推論伊知悉,並進而為不利伊之判決,準此,原確定判決
顯
有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而有民事
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
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並聲明
: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
第18454號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
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
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謂就足以影響於判決
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以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
未斟酌為限,若原確定判決對於該項證物,認係不必要或有
不
足採信之情形,或該證物無關重要,縱經斟酌亦與確定判決無
影響者,仍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
申言之,該項證物如經斟酌
,原判決將不致為如此之論斷,若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原判決
之內容,或原判決曾於理由中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者,均與
本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㈡中已敘明:「系爭和解
內容第一項係記載『被上訴人同意於106年10月6日前將如原
判決(即前案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天拍賣帳
號becky-chu之名義,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日』等字,
而被上訴人以bc_double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與系爭和解內容
第一項約定之becky-chu 帳號不同,尚
難認被上訴人已依系
爭和解內容第一項履行。次查被上訴人之姓名為『朱姵穎』
,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所記載之帳號名稱為『becky-chu 』
,英文chu為被上訴人之姓,英文becky為被上訴人之名,具
有相當之辨識性,且兩造係因被上訴人使用becky-chu 帳號
於露天拍賣網站留言致生糾紛而涉訟,被上訴人自應使用be
cky-chu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始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譽,則
雖其道歉內容加註露天帳號:becky-chu 。然其改用無辨別
性之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
』為標題刊登道歉啟事,無異以實名散布足以毀損上訴人名
譽之事,卻以他人之姓名,並以與道歉不相干之『原帳號已
遭停權,故刊登在此』文字作為道歉啟事之標題,致瀏覽者
難以搜尋道歉啟事或因此得知有道歉啟事,其履行債務顯然
違反
誠信原則,且與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約定有違,依上說
明,尚難認係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等語(見原確定判決第
3至頁),業已認定再審原告以bc_double帳號刊登道歉啟事
,並非履行系爭和解內容第1 項約定。且原確定判決
復於「
事實及理由」欄㈢ 中敘明:「被上訴人雖
抗辯becky-chu
帳號業經停權,故無法刊登道歉啟事云云。
惟查becky-chu
帳號係遭露天拍賣網站暫時停權
等情,有露天網站翻拍列印
紙本
可證(見原審卷第55至55-2頁)。而經露天網站暫時停
權之會員僅係無法刊登商品,如要刊登道歉啟事,可申請停
權帳號會員登入帳號密碼後,透過超連結向露天拍賣網站提
出申請,並提供法院判決書,露天拍賣網站將於收到會員來
信後,協助開7 天以供會員處理刊登道歉啟事等情,亦有露
天拍賣網站客服來信
足憑(見原審卷第70-1頁),
堪認被上
訴人之becky-chu 帳號雖經露天拍賣網站停權,而不得刊登
商品,但仍可連續7日以停權帳號刊登道歉啟事,並無不得
刊登道歉啟事之情事。則被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顯無可採
。」等語(見原確定判決第4 頁),據以認定再審原告雖經
露天網站停權中,仍可以帳號becky-chu 名義,履行於露天
拍賣商品網頁刊登道歉啟事3 日之約定。再審原告既未履行
系爭和解內容第1 項之約定,再審被告自得依系爭和解內容
第3項約定請求再審原告給付50 萬元。是原確定判決既已斟
酌露天網站帳號becky-chu 遭停權之事實,自無足影響於判
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而前開帳號遭停權仍得刊登道
歉啟事或
抗告人收受
執行名義之時間,俱為
抗告人履行義務
時應查明處理之事項,不能以此為由自行變更執行名義之內
容,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原判決之內容。再審原告以原確定
判決漏未斟酌露天網站網頁查詢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云云,
自屬無據。
㈡
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