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再易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牆還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瀛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堯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牆 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679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