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日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萬生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峰瑜(原名張釗章)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院第9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