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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勞上易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張倉琳       張火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全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玖漢有限公司代表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㈠張 倉琳於106年3月1日改聘為國聯公司顧問乙職、於106年4月1日解 任該顧問乙職、而國聯公司於106年6月15日將張倉琳退保,則張 倉琳與國聯公司之間於106年3月1日至106年6月15日期間,係存 在何種法律關係?㈡張火裕於106年3月1日改聘為大陸南京神盾 保全公司顧問乙職、於106年4月1日解任該顧問乙職、而國聯公 司於106年6月15日將張火裕退保,則張火裕與國聯公司之間於10 6年3月1日至106年6月15日期間,係存在何種法律關係?㈢張火 裕自105年9月13日起卸任國聯公司董事乙職,則依上訴人主張自 105年9月13日起,張火裕與國聯公司間關於勞健保費及退休金提 撥分擔之合意,是否繼續存在?㈣眷屬加保部分,是否會影響公 司負擔金額?若是,金額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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