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張倉琳
張火裕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全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玖漢有限公司代表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㈠張
倉琳於106年3月1日改聘為國聯公司顧問乙職、於106年4月1日解
任該顧問乙職、而國聯公司於106年6月15日將張倉琳退保,則張
倉琳與國聯公司之間於106年3月1日至106年6月15日
期間,係存
在何種
法律關係?㈡張火裕於106年3月1日改聘為大陸南京神盾
保全公司顧問乙職、於106年4月1日解任該顧問乙職、而國聯公
司於106年6月15日將張火裕退保,則張火裕與國聯公司之間於10
6年3月1日至106年6月15日期間,係存在何種
法律關係?㈢張火
裕自105年9月13日起卸任國聯公司董事乙職,則依上訴人主張自
105年9月13日起,張火裕與國聯公司間關於勞健保費及退休金提
撥分擔之
合意,是否繼續存在?㈣眷屬加保部分,是否會影響公
司負擔金額?若是,金額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