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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勞上易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良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上 訴人 周炳然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6 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郭顏毓」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哲 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