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俊良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
被
上 訴人 周炳然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6
日所為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郭顏毓」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哲
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