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全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婉芬
桃園市○○區○○路○○○號3樓之7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鈺潔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
勞訴字第404號所為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
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
狀不合桯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第1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
提出委任書」、「訴訟
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75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且此項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法
律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在上級審之訴訟程序中,亦得補正
下級審訴訟代理權之欠缺。
二、查
兩造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
本件上訴,然上訴狀
暨原審
答辯狀、委任書有如附件
所示之欠缺,
爰依
前揭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欠缺。 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附件:
一、上訴人應補正提出由「全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蓋章及法定
代理人中文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
二、上訴人應補正原審民國107年1月15日答辯狀之「全德國際物
流有限公司」蓋章。
三、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陳慧如之委任書應補正
受任人「陳慧
如」之簽名或蓋章。
四、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陳煥志之委任書應補正受任人「陳煥
志」之簽名或蓋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