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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蔣明心 即再審原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已判決相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德 公司)應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元及聲請人再審聲 明放棄之民國103年2月工資813元除外不予計算。按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 茲因收費櫃台試算裁判費有溢收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61元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 17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 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上訴及追加聲明 為:㈠相對人安德公司應再給付9228元本息(資遣費290元 、103年2月薪資813元、預告工資8125元);㈡相對人安德 公司應就原審判命相對人劉文龍給付3萬元本息部分與相對 人劉文龍連帶給付;㈢相對人安德公司、劉文龍、潘姮羽、 龍紹齡應再連帶給付7萬元本息;㈣相對人安德公司、劉文 龍、潘姮羽、龍紹齡應再連帶給付2萬元本息。嗣本院107年 度勞上易字第3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相對人安德公司 應再給付聲請人5元本息,而駁回聲請人其餘上訴及追加之 訴確定。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敗訴部分提起再審之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9萬9223元(9228+70000+20000-5=99223)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原應徵再審裁判費1 5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2分之1。是聲請人請求103年2月薪資813元、預告 工資8125元,依前開條文,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分之1,然聲請人聲明放棄103年2月薪資813元除外不 予計算,是本件依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與聲請人 全部請求之比例計算結果,應徵收之再審裁判費為1439元〔 計算式:1500×8125/99223×1/2+1500×(1-8125/99223 )=1439,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聲請人已繳再審裁判費15 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則聲請人聲請退還裁 判費61元(計算式:0000-0000=61),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