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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勞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聲 請 人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池 聲 請 人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共同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王龍寬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日貿易有限公司、王蕙蘭、龍德船舶有 限公司、陳帝君、陳振偉、黃容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九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賴金池及簡明春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準 備程序期日到庭作證,經伊閱覽前開期日筆錄之記載,似有 部分內容與實際開庭時證人所述內容有所出入,聲請准予 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事件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知如主文 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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