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蔣明心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資遣費等事
件(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請求
資遣費等事
件民國一○七年五月八日、同年六月二十六日
準備程序期日及同
年七月二十四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請求資遣費
等事件之當事人,因有提起再審之訴之必要,
爰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