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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勞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蔣明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等事 件(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請求資遣費等事 件民國一○七年五月八日、同年六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 年七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請求資遣費 等事件之當事人,因有提起再審之訴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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