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陳春菊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林張愛子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為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所明定。是判決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者外,不許為判決之法院自行撤銷或變更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2至15之本院分割方法欄:「共計新台幣(下同)148萬1,154元」,應扣除已提領之47萬7,825元,故為「共計100萬3,329元」等語,聲請更正判決。
三、
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公告之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存款之分割方法如該附表「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核無判決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依上揭規定,本院應受羈束。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判決內容,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