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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建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47號 上訴人即附 偉唐營造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錦鏞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上訴人即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各就對造於原言詞   辯論期日終結後所提陳報狀並證物(即上訴人108年7月12日   書狀及所附上證8、上證9;被上訴人同年月18日書狀被上   證1至4),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