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47號
上訴人即附 偉唐營造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林錦鏞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
兩造各就
對造於原言詞
辯論
期日終結後所提
陳報狀並證物(即上訴人108年7月12日
書狀及所附上證8、上證9;被上訴人同年月18日書狀
暨被上
證1至4),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