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66號
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
抗告人因與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
字第10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
逾期不補
正,抗告不合法,
抗告法院得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6月14日107
年度補字第10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
。原法院於同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
裁定業於同年9月5日寄存抗告人陳報
住所地之派出所,同年
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
。抗告人逾期
迄未繳納抗告費,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
料、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據(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
頁)。
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