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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66號 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 字第10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得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6月14日107 年度補字第10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 。原法院於同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 裁定業於同年9月5日寄存抗告人陳報住所地之派出所,同年 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 。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費,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 料、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據(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 頁)。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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