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1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40號 抗 告 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興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 ,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2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抗告人及張智人、李 英慈、活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佩玲(後4人下合稱張智 人等4人)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前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對抗告人及張智人 等4人財產為假扣押,經該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41號裁 定准予供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下稱系爭擔保金)為擔 保後,對其5人財產為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事件),伊 以該院104年度存字第997號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 )提存系爭擔保金為擔保。本案訴訟(臺北地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664號、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7號)於本院和解 成立(民國106年12月19日、同年月28日),伊於107年3月 21日本案訴訟終結後,向臺北地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並 經該院以107年度司全聲字第47號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執行 (下稱系爭撤銷假扣押事件),復定20日以上期間,具狀聲 請臺北地院函知抗告人及張智人等4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臺北地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60號,下稱行使權利事件), 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 銷假扣押裁定、和解筆錄、臺北地院107年5月14日北院忠民 溫107年度司聲字第660號函及送達證書為證(見原法院卷第 4至26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下稱原處分)准相對 人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法院法 官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抗告人不服,對 之提起抗告。 二、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是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 已經假扣押執行,嗣撤回假扣押執行者,債務人就假扣押執 行所受之損害已得確定並能行使,於此情形,債權人自得依 上述規定,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於債務人未 行使後,聲請法院裁定發還提存之擔保物。查相對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地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41號假 扣押裁定、104年度存字第997號提存書、107年度司全聲字 第47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和解筆錄、臺北地院107年5月14日 北院忠民溫107年度司聲字第660號函及送達證書為憑(見原 法院卷第4至26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假扣押事件卷宗、 系爭提存事件卷宗、本案訴訟卷宗、系爭撤銷假扣押事件卷 宗、行使權利卷宗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又抗 告人及張智人等4人受催告後未對相對人行使權利,亦有 原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函可稽(見原法院司聲字第36至41頁、第57頁、第 59頁),是相對人已聲請並經裁定准予撤回假扣押執行,亦 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其聲請發還系爭擔保金即應予准許。抗告意旨雖主張:相 對人於系爭假扣押裁准後,遲未提起本案訴訟,足見其聲請 假扣押單純係對伊之營業騷擾,並造成重大損害云云其 既未就所稱損害對相對人行使權利,自不得據以主張不得返 還。從而,原處分准予發還系爭擔保金,並無不合。原裁定 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