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65號
抗 告 人 崑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顏桂卿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聲明
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事聲
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規定,
抗告法院為假扣押裁定
前,應使
債權人及
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
債權
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
否。
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
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
強制執行,其執行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
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旨趣,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
押
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
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2次
民
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意旨
參照)。
本
件抗告人就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審酌全案
情節,認仍有維持假扣押隱密性之必要,基於保全程序之目
的,即無須使相對人陳述意見,
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
略以:相對人向伊訂購電線,貨款共
計新臺幣(下同)95萬1,489 元,惟拒絕付款,相對人之業
務負責人即
第三人劉愛貞(原為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藍波公司〉負責人)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向伊總
經理林奕慶表示相對人營運失靈、無法還款、即將倒閉,又
相對人之資本額雖登記為4,500 萬元,
惟於台灣公司情報網
查詢資料可知相對人已將其資本全數領出而變更為零元,顯
見相對人確已無任何
資力,日後將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
之
虞,如認釋明仍有不足,並願供
擔保以補之。
爰提起抗告,
聲明廢棄原裁定及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准就相對人之
財產於95萬1,489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 條第1 項、523 條第1 項、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
債
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
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
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
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
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民事裁定參照)。而債權人就該假扣押
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
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
,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
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64 號裁定意
旨參照)。
四、
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有95萬1,489 元之貨款債權,
業據提
出對帳單、送貨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原法院司裁全
字卷第2 至14頁),
上開證據資料足使本院對其請求之原因
,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
心證,
堪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所
保全之請求並非全未釋明。
㈡抗告人就假扣押原因部分,固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江御
豪」及「王文水」之名片(原法院事聲字卷第15至19頁)、
藍波公司變更登記表、LINE對話紀錄、台灣公司情報網查詢
結果等件為佐(本院卷第7 至14頁),主張相對人已陷於無
資力
云云。
惟查,抗告人所提名片無法證明相對人另有欠款
或無資力之情;至錄音譯文所記載相對人負責業務之劉愛貞
提及「公司就倒了」、「無法還款」、「沒有備料資金」、
「找不到資金」、「會倒」之內容(原法院事聲字卷第15頁
),惟無從得知所指涉者為何公司,亦未能認定該對話人為
知悉相對人營業及財務狀況之人,
洵難採信;另抗告人提出
之LINE對話紀錄為「藍波劉小姐」與抗告人總經理林奕慶之
對話(本院卷第9 至12頁參照),惟就「藍波劉小姐」是否
即為劉愛貞、劉愛貞或「藍波劉小姐」是否為相對人之業務
負責人並知悉相對人之營業及財務狀況、藍波公司與相對人
之間究有何關係等節,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之,
亦非可取。復查,上開LINE對話紀錄關涉相對人資力部分,
即「律泉現在連幾萬元都拿不出來,還要負擔兩間廠房的房
租,及剩下不到幾個員工的薪水. . . 到5 月底一定會像你
說的公司必須關掉,因為沒有營運資金」、「困難到連幾萬
塊的購料金都不願支出. . . 他也清楚這家公司到最後一定
會倒,只是在拖延時間」、「如果是這樣,你說誰敢借律泉
錢,誰敢出貨給律泉」、「陳小姐. . . 難道他不清楚律泉
的狀況」等內容,均係抗告人總經理林奕慶所為之單方陳述
(本院卷第10至11頁),此亦為抗告人所
自承(本院卷第5
頁),至對話他方「藍波劉小姐」所回應「現在關鍵應該是
這樣」、「是啊」、「他們承偉資金也吃緊」、「他(他們
)真的有困難」等內容(本院卷第10至12頁),所指涉之對
象、事件及內容均屬空泛而不具體,尚難以上開抗告人總經
理自行陳述之內容及身分不明之「藍波劉小姐」之回應,
遽
認相對人有何陷於無資力之情。又抗告人並未釋明「台灣公
司情報網」資料之來源為何,且我國有限公司並無登記資本
額及實收資本額之區分,而對照同為有限公司之抗告人於該
網站之實收資本額亦記載為零元之情(本院卷第15頁參照)
,自難僅因該網站登載相對人之實收資本額為零元(本院卷
第14頁),即遽認相對人為無資力。綜上,依抗告人所提證
據資料,均未能認定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有何已瀕臨成為
無資力或與抗告人債權相差懸殊之情。是抗告人對於本件假
扣押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情形,尚無
法使本院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準此,抗告人既未提
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顯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
任何釋明,應屬「釋明欠缺」,
而非「釋明不足」,縱其陳
明願供擔保,亦不得命為假扣押。
五、
綜上所述,抗告人所提證據資料既無法釋明有日後不能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
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因其
陳明願供擔保即得補釋明之欠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不應
准許。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原裁
定駁回其異議,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法院司
法事務官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