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691號
抗 告 人 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正利
相 對 人 穩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李清男
上列
當事人間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
準用無
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
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條
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穩磁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穩磁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民國(下同)
102年11月4日經授中字第1023401611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
然其章程就清算人之選定並無規定,亦未經股東會決議另選
清算人,且
迄未向法院辦理呈報清算人事件,而其辦理解散
登記時設有董事王金柱及股東李清男
等情,有穩磁公司變更
登記表、公司章程及其股東同意書在卷
可稽(見原審司執字
卷第105頁至第109頁),故
本件應以穩磁公司之全體股東即
王金柱及李清男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而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
法律關係,在清
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
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
消滅,此觀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自明。是公司法人
於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
債權、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
應得者完結以前,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該法人仍視為存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23號、102年度台抗字第988號
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三、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
略以:穩磁公司自102年11月4日解散迄
今已逾5年,竟未依法向法院
聲請辦理清算程序,則其是否
進入清算程序已有疑義,不
適用公司法第25條規定。又相對
人既未依法辦理清算程序,何以迄今始聲請本件執行?不合
常理。原裁定未審酌上情,無視相對人遲未辦理清算程序之
詭譎行徑,輕率准予本件執行,將致第三
人權益遭受重大損
害。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
㈠穩磁公司於106年4月7日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
294號民事判決、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最高
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194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
名義,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時,雖僅以王金柱為
其法定代理人,
惟穩磁公司已於106年5月10日具狀補正全體
法定代理人王金柱、李清男及用印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4457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
可憑
。則穩磁公司於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時未以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之名義聲請之瑕疵業已補正,執行法院因而核發
執行命令,
並無不當。
㈡抗告意旨雖稱穩磁公司自102年11月4日解散迄今已逾5年,
且遲至106年4月間始以
債權人身分聲請本件強制執行,蓄意
拖沓公司解散後應行清算之規定,不合公司法6個月清算
期
間之規定
云云。惟穩磁公司所執本件
強制執行名義乃強制執
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確定終局判決,而
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於106年1月4日始確定在案,有前開歷審民事判決及判決
確定證明書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強制執行卷第11頁至第26頁)。則相對人於106年4月7
日向執行法院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尚屬合理。又所謂清算終
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
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字第6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是以,公司法人格消滅之
清算終結既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
舉重以明輕,於解散之
公司依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於清算範圍內,其法人格尚未
消滅之情形,自不應以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進
行清算程序為依據。又公司法人於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
權、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其清算不
得謂已終結,又公司法第84條第1項所定清算職務執行完畢
後,始為完結。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前段雖謂清算人應於6個
月內完成清算,惟此係規定清算人應完結清算之期限,並
非
規定該期限屆滿,清算即當然完結,而不得展延清算期間。
綜上,縱穩磁公司之清算人未呈報就任,亦未能於6個月期
限內完成清算,復未依法聲請展期清算,雖
難謂無怠忽執行
職務情事
之虞。惟清算人未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之期
間完結清算,亦僅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科處罰鍰,非謂清算
當然終結,而使公司法人格消滅。況本件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乃穩磁公司人收取債權之行為,倘不許其對抗告人聲請強制
執行,則穩磁公司如何終結清算程序?從而,執行法院
司法
事務官駁回抗告人就穩磁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
聲明異議,且
原裁定並
予以維持,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據以指摘原裁定不
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