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09號 抗 告 人 尼賀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尉嘉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幸大智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 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 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年9月至11月間簽立「1F大廳 球形」、「2F3F外牆」、「LED WALL」及「室內LED」等4項 LED顯示屏幕採購安裝工程合約(下合稱系爭合約), 固 有仲裁協議之記載,關於仲裁人、仲裁人選定方法、仲裁 地等均無合意難認有提付仲裁之合意,應認該仲裁協議未 成立或屬無效。另系爭合約第12條第5項(抗告人誤載為第4 項)復約定因合約涉訟時,合意由原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即兩造就系爭合約之紛爭解決機制,並無明示其一,排除 其他之意,則伊於107年1月30日具狀起訴,並繳納裁判費, 相對人遲至同年4月27日始聲請仲裁, 應尊重先行起訴者之 程序選擇權。又系爭合約之約定,兩造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 之爭議應限於合約執行過程中,與合約簽訂或履行有關之爭 議,而伊起訴時已敘明係因相對人解除系爭合約而為本件主 張,顯屬仲裁協議之範圍,自不得以仲裁方式解決,原裁 定以仲裁法第4條停止訴訟並命伊另提付仲裁, 顯有錯誤云 云。 三、經查: ㈠系爭合約於第11條約定:「在合約執行過程中,凡與本合約 簽訂或履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 或一方不願意協商,雙方應該將該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其 仲裁程序解決,仲裁費用及律師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 有系爭合約在卷可稽(原法院卷第29、37、47、57頁),已 明白揭櫫兩造於爭議協商不成時,應交付仲裁,足認雙方已 有仲裁之合意,相對人據此提出妨訴抗辯權,自屬有據。至 仲裁人、仲裁人選定方法、仲裁地等, 依仲裁法第9條以下 、第20條已明文規範未約定時之處理方式,自不影響仲裁協 議之效力。抗告人謂兩造就仲裁必要之點無約定,該仲裁協 議未成立,或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之法理,認仲裁 協議無效云云,要屬無據。 ㈡抗告人雖謂系爭合約另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應尊重先行起訴 者之程序選擇權云云。惟系爭合約第11條既約定「應該」將 爭議交付仲裁,足見並未賦予契約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至系 爭合約第12條第5項僅為訴訟管轄法院之約定, 於系爭合約 簽訂或履行有關爭議以外之糾紛,或經仲裁程序後之訴訟仍 有適用,抗告人據此主張系爭合約容許兩造以仲裁或訴訟解 決爭議,無可採。 ㈢又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當事人之爭議是否屬於 仲裁協議之範圍,非僅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判斷之標準 ,並應斟酌該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之關係。查抗告人起訴 主張因相對人解除系爭合約,顯無繼續履約之意願,抗告人 已依約完工,自得依系爭合約請求全額報酬等情,有起訴狀 在卷可證,則兩造間之爭執為相對人解約是否合法,及抗告 人得否依系爭合約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均屬因系爭合約履 行所發生之爭議,自屬兩造仲裁協議之範圍,抗告意旨謂本 件爭議非仲裁協議範圍,不得以仲裁方式解決云云,亦無可 採。 ㈣綜上,原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抗 告人於收受原法院裁定之翌日起14日內提付仲裁,與仲裁法 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相符,要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