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75號
抗 告 人 北租通運有限公司(原名日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培松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森詠砂石有限公司間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
,逾期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
依
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
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495
條之1、第463條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
程序之抗告亦
準用之。
二、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8日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
該書狀
所載法定代理人為黃培松,
惟依本院調取抗告人之公
司變更登記表所示,抗告人原名日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為董事黃培松(見本院卷第201、202頁),於107年2月
21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北租通運有限公司,黃培松並將全
部股份轉讓與另一股東施嘉榮,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董事施
嘉榮(見本院卷第203至205頁),黃培松復
自承已將公司出
售等語(見本院卷第185頁公務電話紀錄表),則黃培松已
非抗告人之董事,自無法定
代理權,其代表抗告人提起
本件
抗告,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