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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75號 抗 告 人 北租通運有限公司(原名日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森詠砂石有限公司間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 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 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495 條之1、第463條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 程序之抗告亦準用之。 二、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8日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 該書狀所載法定代理人為黃培松,依本院調取抗告人之公 司變更登記表所示,抗告人原名日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為董事黃培松(見本院卷第201、202頁),於107年2月 21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北租通運有限公司,黃培松並將全 部股份轉讓與另一股東施嘉榮,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董事施 嘉榮(見本院卷第203至205頁),黃培松復自承已將公司出 售等語(見本院卷第185頁公務電話紀錄表),則黃培松已 抗告人之董事,自無法定代理權,其代表抗告人提起本件 抗告,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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