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4號
抗 告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峯
相 對 人 鄭志祥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分割共有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
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
元。
抗告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本件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於相對人起訴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6,566萬6,39
8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抗告人基於分割共
有如附表編號2、3、4、7、12之土地所受之
上訴利益應為81
萬6,835元,原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6,566萬6,398
元,
顯有違誤。為此,就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提起抗告,求予廢棄等語。
二、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
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
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
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
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者,以作為
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至於公告地價,係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
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之地價區段為基礎,並
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者,以作為規定
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人申報地價之參考。
是以土
地之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較以土地之公告地價
核定者,更接近客觀交易價額之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抗字第568號、第6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起訴請求
裁判分割其與抗告人及
第
三人間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惟其中相對人僅就如附表編號2
、3、4、7、12之土地與抗告人共有,抗告人提起上訴,依
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如附表編號
2、3、4、7、12所示之土地,於相對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相對人就如附表編號2、3、4、7、12
所示之土地面積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各詳如附表編號2、3
、4、7、12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
可稽(見原審104湖
調字第169號卷第41-42頁、第44-45頁、第47-48頁、第64-7
0頁、第109-110頁),準此核算,本件抗告人上訴利益額為
1,235萬1,610元(計算式:1,013萬360元+55萬8,660元+
10萬9,266元+153萬1,471元+2萬1,853元=1,235萬1, 610
元)。則抗告人對於原審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
前揭
說明,應以1,235萬1,610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人主
張應以其就上開土地
應有部分之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81萬6,835元,自
非可採。惟原裁定以如附表所示
之土地全部價額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有可議,
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
,求為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該部分
予以廢棄
,自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原裁定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即
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
附此敘
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附表:
┌──┬──────┬──────┬─────┬─────────┬───────┐
│ │地 號│ │ │ │ │
│編號│------------│面 積│ 公告現值 │起 訴 時│ 訴訟標的價額 │
│ │臺北市內湖區│ │(新臺幣)│ 鄭志祥應有部分 │(新臺幣,元 │
│ │康寧段四小段│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154 │ 5平方公尺│ 25,200元│ 1905/1920 │ 125,016元│
├──┼──────┼──────┼─────┼─────────┼───────┤
│ 2 │ 154-1 │ 272平方公尺│ 42,948元│ 333/384 │ 10,130,360元│
├──┼──────┼──────┼─────┼─────────┼───────┤
│ 3 │ 155-1 │ 15平方公尺│ 42,948元│ 333/384 │ 558,660元│
├──┼──────┼──────┼─────┼─────────┼───────┤
│ 4 │ 184-1 │ 5平方公尺│ 25,200元│ 333/384 │ 109,266元│
├──┼──────┼──────┼─────┼─────────┼───────┤
│ 5 │ 185-1 │ 213平方公尺│ 39,280元│ 1905/1920 │ 8,301,276元│
├──┼──────┼──────┼─────┼─────────┼───────┤
│ 6 │ 186-1 │ 150平方公尺│ 89,010元│ 208581/362880 │ 7,674,353元│
├──┼──────┼──────┼─────┼─────────┼───────┤
│ 7 │ 194 │ 41平方公尺│ 64,985元│ 208581/362880 │ 1,531,471元│
├──┼──────┼──────┼─────┼─────────┼───────┤
│ 8 │ 196 │ 523平方公尺│ 161,000元│ 214881/362880 │ 49,861,180元│
├──┼──────┼──────┼─────┼─────────┼───────┤
│ 9 │ 196-1 │ 1平方公尺│ 89,010元│ 208581/362880 │ 51,162元│
├──┼──────┼──────┼─────┼─────────┼───────┤
│ 10 │ 197 │ 194平方公尺│ 161,000元│ 222441/362880 │ 19,146,060元│
├──┼──────┼──────┼─────┼─────────┼───────┤
│ 11 │ 198 │ 822平方公尺│ 25,200元│ 1905/1920 │ 20,552,569元│
├──┼──────┼──────┼─────┼─────────┼───────┤
│ 12 │ 198-1 │ 1平方公尺│ 25,200元│ 333/384 │ 21,853元│
├──┼──────┼──────┼─────┼─────────┼───────┤
│ 13 │ 198-2 │ 298平方公尺│ 161,000元│ 1905/1920 │ 47,603,172元│
├──┴──────┴──────┴─────┴─────────┼───────┤
│ 小 計│ 165,666,3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