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4號 抗 告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相 對 人 鄭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 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 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於相對人起訴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6,566萬6,39 8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抗告人基於分割共 有如附表編號2、3、4、7、12之土地所受之上訴利益應為81 萬6,835元,原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6,566萬6,398 元,顯有違誤。為此,就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提起抗告,求予廢棄等語。 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 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 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者,以作為 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至於公告地價,係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 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之地價區段為基礎,並 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者,以作為規定 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是以土 地之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較以土地之公告地價 核定者,更接近客觀交易價額之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抗字第568號、第6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其與抗告人及第 三人間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其中相對人僅就如附表編號2 、3、4、7、12之土地與抗告人共有,抗告人提起上訴,依 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如附表編號 2、3、4、7、12所示之土地,於相對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相對人就如附表編號2、3、4、7、12 所示之土地面積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各詳如附表編號2、3 、4、7、12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原審104湖 調字第169號卷第41-42頁、第44-45頁、第47-48頁、第64-7 0頁、第109-110頁),準此核算,本件抗告人上訴利益額為 1,235萬1,610元(計算式:1,013萬360元+55萬8,660元+ 10萬9,266元+153萬1,471元+2萬1,853元=1,235萬1, 610 元)。則抗告人對於原審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 說明,應以1,235萬1,610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人主 張應以其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81萬6,835元,自可採。惟原裁定以如附表所示 之土地全部價額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有可議, 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 ,求為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 ,自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原裁定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附此敘 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附表: ┌──┬──────┬──────┬─────┬─────────┬───────┐ │ │地 號│ │ │ │ │ │編號│------------│面 積│ 公告現值 │起 訴 時│ 訴訟標的價額 │ │ │臺北市內湖區│ │(新臺幣)│ 鄭志祥應有部分 │(新臺幣,元 │ │ │康寧段四小段│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154 │ 5平方公尺│ 25,200元│ 1905/1920 │ 125,016元│ ├──┼──────┼──────┼─────┼─────────┼───────┤ │ 2 │ 154-1 │ 272平方公尺│ 42,948元│ 333/384 │ 10,130,360元│ ├──┼──────┼──────┼─────┼─────────┼───────┤ │ 3 │ 155-1 │ 15平方公尺│ 42,948元│ 333/384 │ 558,660元│ ├──┼──────┼──────┼─────┼─────────┼───────┤ │ 4 │ 184-1 │ 5平方公尺│ 25,200元│ 333/384 │ 109,266元│ ├──┼──────┼──────┼─────┼─────────┼───────┤ │ 5 │ 185-1 │ 213平方公尺│ 39,280元│ 1905/1920 │ 8,301,276元│ ├──┼──────┼──────┼─────┼─────────┼───────┤ │ 6 │ 186-1 │ 150平方公尺│ 89,010元│ 208581/362880 │ 7,674,353元│ ├──┼──────┼──────┼─────┼─────────┼───────┤ │ 7 │ 194 │ 41平方公尺│ 64,985元│ 208581/362880 │ 1,531,471元│ ├──┼──────┼──────┼─────┼─────────┼───────┤ │ 8 │ 196 │ 523平方公尺│ 161,000元│ 214881/362880 │ 49,861,180元│ ├──┼──────┼──────┼─────┼─────────┼───────┤ │ 9 │ 196-1 │ 1平方公尺│ 89,010元│ 208581/362880 │ 51,162元│ ├──┼──────┼──────┼─────┼─────────┼───────┤ │ 10 │ 197 │ 194平方公尺│ 161,000元│ 222441/362880 │ 19,146,060元│ ├──┼──────┼──────┼─────┼─────────┼───────┤ │ 11 │ 198 │ 822平方公尺│ 25,200元│ 1905/1920 │ 20,552,569元│ ├──┼──────┼──────┼─────┼─────────┼───────┤ │ 12 │ 198-1 │ 1平方公尺│ 25,200元│ 333/384 │ 21,853元│ ├──┼──────┼──────┼─────┼─────────┼───────┤ │ 13 │ 198-2 │ 298平方公尺│ 161,000元│ 1905/1920 │ 47,603,172元│ ├──┴──────┴──────┴─────┴─────────┼───────┤ │ 小 計│ 165,666,398元│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