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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02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周麗寬 相 對 人 一擎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惠真 相 對 人 鄭昱奇       黃啟堯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 ,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三、四項關於「抗告人以新臺幣 壹佰陸拾參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四年度甲類第 十二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在新臺幣肆佰捌柒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肆佰捌柒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為抗告人供擔保 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元或同面額之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為相 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玖仟 陸佰伍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肆佰捌 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第二、三、四項之部分,有主文所 載之顯然錯誤,前揭規定裁定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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