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38號
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遠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
重訴字第57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
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提起
抗告所必備之程式,
乃係
法律規定,
非屬法院核定
訴訟標的
之價額,且法院關於限期命補繳(徵收)裁判費之裁定,
核
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既無得抗告之相關規定,依法
自不得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為抗告者,其抗告不
合法,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0條
第2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579號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
抗告。
惟依
上開說明,該裁定屬於訴訟進行中所為裁定,不
得抗告,則抗告人對此依法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