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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海商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環宙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勳 被 上訴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上訴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 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此為同法第77條 之1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579萬2578元本息,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上訴人不服,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579萬2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630元,扣除上訴人已 繳納5萬8420元(見本院卷第24頁收據),上訴人尚應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2萬921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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