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陳銘福
陳慧雯
蕭輝龍
蕭哲志
朱佳慧
吳美嫭
陳韻如
吳鳳英
楊靜子
張文彥
楊祁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國忠
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敬元
劉玉琴
鍾鳳玲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張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許昌泰
林明燕
徐智慶
陳宏明
郭良宓
江韋德
林秀美
闕麗卿
連秀如
黃湘雯
上 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廷弘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昌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