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銘福
陳慧雯
蕭輝龍
蕭哲志
朱佳慧
吳美嫭
陳韻如
吳鳳英
楊靜子
張文彥
楊 祁
共 同
上 訴 人 鍾鳳玲
張軒律師
蔡富強律師
上 訴 人 李敬元
劉玉琴
許昌泰
林明燕
徐智慶
陳宏明
郭良宓
江韋德
林秀美
闕麗卿
連秀如
黃湘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上 訴 人 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陳國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