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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能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 月12日、106年3月16日、10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事件準 備程序中,曾以言詞說明如本院就伊借款予相對人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乙節有疑問,請本院通知伊公司之會計作證, 因前開言詞陳述內容未詳盡記載於當日筆錄中,為期明瞭, 並維護伊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6年1月12日 、106年3月16日、10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伊前開主張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為敘明尚無不合,爰予准許。惟 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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