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健源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蓁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能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
月12日、106年3月16日、106年4月13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
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
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在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事件準
備程序中,曾以言詞說明如本院就伊借款予相對人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乙節有疑問,請本院通知伊公司之會計作證,
因前開言詞陳述內容未詳盡記載於當日筆錄中,為期明瞭,
並維護伊法律上之利益,
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6年1月12日
、106年3月16日、106年4月1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3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伊前開主張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為敘明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惟
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