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日商サンフロロシステム株式會社(即SUN FLUORO
SYSTEM CO.,LTD)
法定
代理人 山田隆清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27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七號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27 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為確認民國107
年3 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證人證詞內容,
爰聲請交付
上開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27 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惟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