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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日商サンフロロシステム株式會社(即SUN FLUORO       SYSTEM CO.,LTD) 法定代理人 山田隆清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27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七號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27 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為確認民國107 年3 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證人證詞內容,聲請交付上開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27 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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