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安樂
聲 請 人 呂秋育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劉孟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民國107年3月9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
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明瞭民國
107年3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
上訴人關於相關物品、資料因
本
件火災付之一炬無法提出等陳述,是否完整記載於準備程序
筆錄,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惟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