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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聲 請 人 呂秋育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劉孟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民國107年3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 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明瞭民國 107年3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上訴人關於相關物品、資料因本 件火災付之一炬無法提出等陳述,是否完整記載於準備程序 筆錄,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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