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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立陽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聲  請  人 廖人立(原名:廖學猛) 聲  請  人 哈哈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芳瑩 上  五  人 訴 訟 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俊傑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七二0號回復原狀等事 件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 庭呈和解方案之民事陳報(10)狀未經記明於準備程序筆錄 ,且聲請人本人因故未能出庭,為便於將來供證說明和解經 過,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720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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