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立陽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胡文華
聲 請 人 廖人立(原名:廖學猛)
聲 請 人 哈哈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芳瑩
上 五 人
訴 訟 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王俊傑等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七二0號回復原狀等事
件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0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
庭呈和解方案之民事陳報(10)狀未經記明於準備程序筆錄
,且聲請人本人因故未能出庭,為便於將來供證說明和解經
過,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爰聲請交付
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720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