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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張炎峯       巫素蘭       張文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聲 請 人 郡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春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間等間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民 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始發現相對人早於同年8月 21日即將言詞辯論意旨狀寄達本院,然伊等卻係於同年8月 27日始收到相對人寄送之該書狀繕本,相對人顯有意圖妨礙 伊等為完足辯論之情事。又本院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就相對人 當日答辯理由並未全部詳實記載,伊等為求確認是否有針對 當日相對人答辯理由再行補充相關反駁陳述之必要性,聲 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本件聲請人以伊等本院言詞辯論前一日始收到相對人之言 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相對人顯係意圖妨礙伊等為完足辯論云 云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107年8月 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相對人之言詞辯論 意旨狀,係綜合整理先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書狀, 聲請人並未指明相對人之言詞辯論意旨狀有提出何新攻擊防 禦方法,難認相對人有意圖妨礙聲請人為完足辯論之情事。 又聲請人指稱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就相對人當日答辯理由未全 部詳實記載一節,亦未指明有何漏未記載之具體情節,難認 已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所為聲請尚難許可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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