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張炎峯
巫素蘭
張文馨
上 一 人
訴訟
代理人 黃書妤
律師
聲 請 人 郡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春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間等間
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民
國107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期日,始發現相對人早於同年8月
21日即將言詞辯論意旨狀寄達本院,然伊等卻係於同年8月
27日始收到相對人寄送之該書狀
繕本,相對人
顯有意圖妨礙
伊等為完足辯論之情事。又本院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就相對人
當日答辯理由並未全部詳實記載,伊等為求確認是否有針對
當日相對人答辯理由再行補充相關反駁陳述之必要性,
爰聲
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云云。
二、
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三、
本件聲請人以伊等
迄本院言詞辯論前一日始收到相對人之言
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相對人顯係意圖妨礙伊等為完足辯論云
云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107年8月
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查相對人之言詞辯論
意旨狀,係綜合整理先前所提出之攻擊
防禦方法提出書狀,
聲請人並未指明相對人之言詞辯論意旨狀有提出何新攻擊防
禦方法,
難認相對人有意圖妨礙聲請人為完足辯論之情事。
又聲請人指稱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就相對人當日答辯理由未全
部詳實記載
一節,亦未指明有何漏未記載之具體情節,難認
已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所為聲請尚難許可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