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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陳繼盛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城邦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 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四六五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民國 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65號請求返還款項 等事件之當事人,因有核對筆錄之必要,聲請交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 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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