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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江政勳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7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號給付價金事件 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7 號給付價金事件 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開庭時,受命法官有偏頗、維護他造 之虞,為聲請受命法官迴避,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 是日之錄音、錄影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7 號給付價金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 如上,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其聲請交付該事件107 年10月22 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至聲請交付同 期日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因當日開庭並未錄影,無錄影內容 可以交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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