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江政勳
訴訟
代理人 廖威智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裕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7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號給付價金事件
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7 號給付價金事件
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開庭時,受命法官有偏頗、維護
他造
之虞,為聲請受命法官迴避,
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
是日之錄音、錄影光碟。
三、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7 號給付價金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
如上,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其聲請交付該事件107 年10月22
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至聲請交付同
期日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因當日開庭並未錄影,無錄影內容
可以交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