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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江政勳 代 理 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事件(下稱 本案)民國107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受命法官許炎灶 在伊之訴訟代理人詰問證人之際,多次在證人回答前,預先 告知證人「問題背後意義」及「有意證明待證事實」;且多 次放任證人在現場沉默思考、選擇性回答詰問問題,使證人 得思考如何臨訟置辯;更放任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多次在現場 提示證人,甚至惡意打斷伊訴訟代理人發言,忽視訴訟秩序 之進行,許炎灶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其中一造之虞,顯有不 能為公平審判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聲請許炎灶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然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 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 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 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均不得謂 法官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 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許炎灶法官於107年10月22日本案準備程序期日 ,在伊訴訟代理人詰問證人之際,多次在證人回答前,預先 告知證人問題背後意義及有意證明之待證事實,且多次放任 證人在現場沉默思考;更放任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多次提示證 人,並惡意打斷伊訴訟代理人發言,忽視維護訴訟秩序,執 行職務有偏頗一造之虞,顯有不能為公平審判情事,應予迴 避云云。然查聲請人所述情節,核屬法官對於調查證據、指 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範疇,係法官進行訴訟程序是否得宜 之問題,難認許炎灶法官有何不公平審判之情形,聲請人主 觀臆測許炎灶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不得據為聲請迴避 之原因。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許炎灶法官對於本案 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 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有為不公平審判之 情事發生,本件聲請許炎灶法官迴避,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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