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江政勳
代 理 人 廖威智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裕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事件(下稱
本案)民國107年10月22日
準備程序期日,受命法官許炎灶
在伊之
訴訟代理人詰問證人之際,多次在證人回答前,預先
告知證人「問題背後意義」及「有意證明待證事實」;且多
次放任證人在現場沉默思考、選擇性回答詰問問題,使證人
得思考如何臨訟置辯;更放任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多次在現場
提示證人,甚至惡意打斷伊訴訟代理人發言,忽視訴訟秩序
之進行,許炎灶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其中一造
之虞,
顯有不
能為公平審判之情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聲請許炎灶法官迴避
云云。
二、
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然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
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
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
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
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
指揮訴訟欠當,均不得謂
法官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
第457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許炎灶法官於107年10月22日本案準備程序期日
,在伊訴訟代理人詰問證人之際,多次在證人回答前,預先
告知證人問題背後意義及有意證明之待證事實,且多次放任
證人在現場沉默思考;更放任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多次提示證
人,並惡意打斷伊訴訟代理人發言,忽視維護訴訟秩序,執
行職務有偏頗一造之虞,顯有不能為公平審判情事,應予迴
避云云。然查聲請人所述情節,
核屬法官對於調查證據、指
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範疇,係法官進行訴訟程序是否得宜
之問題,
難認許炎灶法官有何不公平審判之情形,聲請人主
觀臆測許炎灶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不得據為聲請迴避
之原因。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許炎灶法官對於本案
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
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有為不公平審判之
情事發生,本件聲請許炎灶法官迴避,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