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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邱美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弘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四年度建上字第一一五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15號事件上訴人 ,為處理訴訟上和解事宜,有必要聽取各次庭期錄音內容, 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當事人,為處理訴訟上和解事宜, 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 應准許其聲請交付本院各次庭期錄音光碟(自104年11月24 日迄107年11月29日)。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 四、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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