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慶芳即張玟竣
相 對 人 王建中即晟業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7年6月26日所為107年度上易字第4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七
二號確定裁定廢棄。
聲請再審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前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26日107年度上易字第472號確
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經本院107年度聲
再字第63號裁定(下稱63號裁定)
駁回,
惟其再對63號裁定
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84號裁定(下稱84號裁
定)廢棄確定在案,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另
改分案號,續由本院審理,
合先敘明。
二、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
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之規定,對於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者,亦
準用之。查原確定裁定於107年6月2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
可參(見原確定裁定卷第89頁)
,聲請人於107年7月24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逾30日
不變期間。
三、聲請意旨
略以:伊於107年3月14日收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下稱新竹地院)106年度建字第82號判決(下稱82號判決)
,於107年3月29日提起
上訴,並未逾
上訴期間,原確定裁定
卻漏未斟酌伊提出蓋有新竹地院收狀戳章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繕本(下稱
系爭上訴狀繕本),逕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上
訴,
顯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
7條之再審事由,
爰聲請再審,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等語。
四、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者,得聲請
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於107年3月14日收受82號判決後,於107年3月
29日提起上訴,並提出系爭上訴狀繕本為證(見63號裁定卷
第9頁)。雖系爭上訴狀繕本上所蓋新竹地院107年3月29日
之圓形收狀戳章,與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2號事件卷內留
存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新竹地院107年4月10日之長方形收狀戳
章不同(見原確定裁定卷第17頁),惟經新竹地院107年11
月9日新院平文字第1070001155號函覆本院84號裁定事件以
:法院收受書狀
正本係蓋用長方形收狀章,當事人書狀繕本
如需收狀之收執證明,則蓋用圓形收狀章
等情(見本院卷第
29頁至第31頁),且經檢視新竹地院提供之圓形收狀戳章樣
式、字體與系爭上訴狀繕本上蓋用圓形收狀戳章相符,足認
係新竹地院發給聲請人之收狀收執證明。
㈡雖新竹地院107年8月15日新院平民慧106建82字第27375號函
以:本院於107年4月10日收受聲請人對82號判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另聲請人於107年3月29日遞狀上訴部分,係針對新
竹地院106年度建字第75號判決(下稱75號判決)等語(見6
3號裁定卷第31頁至第33頁)。
惟查,新竹地院82號判決及7
5號判決均係於107年2月27日
宣判,聲請人亦於107年3月14
日收受上開兩份判決,聲請人於107年3月29日對75號判決提
起上訴,有新竹地院蓋用107年3月29日之圓形收狀戳章及長
方形收狀戳章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判決書及送達回證
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45頁、原確定裁定卷第84頁),
經
核與聲請人提出蓋有新竹地院107年3月29日圓形收狀戳章
之系爭上訴狀繕本日期相同,可見聲請人於107年3月29日同
時對82號判決及75號判決提起上訴,新竹地院上開函文指稱
聲請人係於107年4月10日對82號判決提起上訴
云云,容有誤
會。從而,聲請人於107年3月14日收受82號判決,於同年3
月29日提出上訴,並未逾上訴期間。原確定裁定以其逾上訴
期間為由駁回上訴,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聲請人執此對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為有理由。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確定裁定
。
六、據上論結,
本件再審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賴淑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