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凱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震宇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
上訴人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攸升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
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