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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凱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宇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上訴人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攸升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 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