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許展耀
黃亭婷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旭寬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號判決
,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8,876元,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
26頁)。上訴人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考(見本院卷第27-2
8頁),依
上開說明,
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