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許展耀       黃亭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旭寬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號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8,876元,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 26頁)。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考(見本院卷第27-2 8頁),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