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被
上訴人 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