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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盧宏明 被上訴人  禾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被上訴人  鍾秀玲  新竹市○○路○段○○○巷○○弄○號       黃瑞福  新竹市○○路○段○○○巷○○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張智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