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盧宏明
被
上訴人 禾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宜靜
被上訴人 鍾秀玲 新竹市○○路○段○○○巷○○弄○號
黃瑞福 新竹市○○路○段○○○巷○○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張智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