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複 代 理人 蕭予馨律師 上 訴 人 永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順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5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應陳報桃園市○○區○○   段○○○○○○○○○○○○號土地於99年度之申報地價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