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辰浤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立慶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谷逸晨律師
鍾亦庭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由上訴人負擔10分之1,餘
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10分之1
,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