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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辰浤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慶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鍾亦庭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由上訴人負擔10分之1,餘 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10分之1 ,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